2011年 6月9日下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不堪忍受亲身儿子虐待而将其杀死的王某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7月出生,农民,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杨家川村。被告人的儿子王×新(殁年24岁)自幼受父母溺爱,多年来一直不务正业,且经常打骂父母。2008年,因嫌父母吃饭慢,王×新便对二人吵骂,并动手将其父王某的门牙打掉,致轻伤。当年10月3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新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其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好逸恶劳,对父母非打即骂,并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向父母索要钱财。
2011年1月4日18时许,被害人王×新在家中再次向被告人王某索要5000元钱,因未能满足其要求,便威逼其母跪在地上,扬言次日不给钱,便将被告人王某杀死。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起床后去儿子王×新的卧室大衣柜找衣服穿,开柜门声惊醒了王×新。被害人王×新见是被告人,便继续威胁道:“你今天给老子借5000块钱,不然今天要你的命!”说完后便继续睡觉。被告人王某往楼下走,想到无法满足儿子的要求,又害怕儿子醒来后要自己的命,绝望之中,便从稻场柴堆拿了一根木棒到王×新卧室,用木棒照正在床上熟睡的王×新头部猛击数下,后拽住其下肢将其拖至地上,又对其头部猛击数下。然后,被告人自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新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口鼻部溺于血泊中窒息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居住地的杨家川村众多村民联名上书请愿,认为被告人为民除害,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虽系父子关系,但长期遭受儿子王×新的打骂虐待,且在自己人身权利面临威胁而绝望的情况下,用木棒打死亲生儿子,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