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两头收钱 恐吓勒索未遂获刑
作者: 刘妍
中国法院网讯 因查不到被调查“猎物”的通讯记录,42岁的周富华开始计划敲诈“猎物”,近日,周富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周富华是做个人信息调查的。2010年9月份,其接受了一个女士的委托,要求调查另一个女子张红(化名)的通话记录等,并提供给其该人的身份证号以及电话号码。因没能得手,周富华想从被调查的女子方面着手弄点钱。
于是,从2010年11月9日起,周富华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张红。周富华告诉张红有人调查其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威胁,告知其如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更重要的信息或想知道谁在查自己,就得支付钱,如不合作,将会有麻烦,张红闻讯后报警。
2010年11月15日10时许,周富华在朝阳区长虹桥附近的麦当劳餐厅内收取张红的现金3900元时被当场抓获。当时起获周富华用于联系张红的一部诺基亚N97手机及带有“私家侦探”字样的5张名片。
据张红称,11月9日起其陆续接到若干短信,短信中称“从调查公司朋友处得知有人要你的通话清单和短信记录,如果你不介意有人帮你,我可以提供一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想让对方知道更重要的信息,我会按照方案操作,但是需要钱”等等。由于对方发过张红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张红感到非常害怕。于是,她就上网搜索了对方的信息,同对方取得联系,对方声称,想知道谁在调查得支付钱,如果不合作,他们有同行会找张红麻烦。他们是从“号儿”里出来的,什么都不怕。后张红同对方约定了在长虹桥附近的麦当劳见面。
法庭上,周富华对指控其给张红发送具有威胁内容的短信、通过电话联系对张红进行威胁并收取钱款等事实予以承认,但称自己收的钱系张红又雇佣其进行反向调查的费用,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勒索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害人受到周富华的言语和短信威胁后,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恐惧心理并支付钱财以避免威胁的行为同周富华的先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周富华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周富华的犯罪行为系未遂,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