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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释人员组织团伙盗窃 12人分别领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14 10:40:00   阅读:1287

作者: 胡安民 黄志权

一劳释人员组织团伙盗窃


     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劳释人员邀约11名同伙分别在浙江温岭、重庆石柱、利川市城乡实施盗窃,仅3个多月就作案20余起,后被警方一网打尽。13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余远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从犯牟磊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从犯陈静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从犯陈勇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从犯吴建军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从犯彭欢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从犯张育高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从犯彭世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从犯肖令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从犯谭立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2000元;判处从犯牟攀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从犯胡建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述12名被告人均系利川市乡下无业人员。2009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余远腾先后在浙江温岭、重庆石柱、利川市城乡等地盗窃作案20起,涉案金额100764.12元;被告人陈勇先后盗窃作案11起,涉案金额23906元;被告人彭欢先后盗窃作案10起,涉案金额17570元;被告人张育高先后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27708元;被告人陈静先后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40696元;被告人牟攀先后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8383元;被告人牟磊先后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45029.12元;被告人肖令品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8748元;被告人彭世雄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19234元,被告人吴建军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38468.12元;被告人谭立先后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8383元。被告人胡建辉盗窃作案1起,涉案金额2284元。

    法院另查明,2009年4月4日中午,因胡昌志、贺礼在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溜冰场内与溜冰场员工发生纠纷,后胡昌志、贺礼不服气,于是邀约被告人牟磊及杨苗、牟治理、李润兵、骆松、谭进超、黄伟(均已诉)、“山鸡”等三十多人,由“山鸡”准备工具,牟磊及胡昌志、杨苗、牟治理、李润兵、骆松、谭进超、黄伟、贺礼等三十多人准备冲入胡新溜冰场时,被该溜冰场一员工下楼看见,黄伟指使牟磊跟住该员工,之后黄伟、胡昌志、杨苗、贺礼、牟治理、礼润兵、骆松等人冲入胡新溜冰场内,对溜冰场内所在的人乱砍,致使被害人史玉昆等人被砍伤。经鉴定史玉昆所受伤型为轻伤。

    此外,2010年1月2日,余远腾、黄建铭、陈静在汪营镇“金城网吧”门前盗窃张豪停放于此的Q2D079蓝色隆鑫摩托车。后余元腾、黄建铭、陈静将该车卖给肖令品,肖令品在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供自己使用。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远腾、牟磊、陈静、吴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勇、彭欢、张育高、彭世雄、肖令品、牟攀、谭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胡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牟磊公然藐视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令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远腾、陈勇、彭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远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欢、牟磊、张育高、陈静、吴建军、彭世雄、肖令品、牟攀、谭立、胡建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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