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毒品抵债国法不容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5 21:05:08   阅读:117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毒品抵债国法不容
作者: 岳峰 任意鑫  


     中国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下面两人的做法,却显得荒唐之极。被告人李世新从被告人高洪民处借款3.6万元,后为还款,二人竟约定由李世新筹集“冰毒”(甲基苯丙胺)做为“抵账”给高洪民。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各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2010年初,被告人李世新在安徽省临泉县出了一次交通事故,为支付相关费用,便向其朋友高洪民借了36000元钱。此后高洪民多次要求李世新还钱,但李世新一直没有钱还。同年6月10日左右,高洪民再次去临泉找李世新还钱。当二人在一起吃饭时谈到蚌埠市吸食冰毒的人多,是新型毒品,不上瘾,遂商定由李世新搞点冰毒抵账,由高洪民回蚌埠卖。

    后,李世新在临泉县联系到冰毒70多克(350元每克),并用高洪民在当天上午汇给李世新的8000元钱到其上线家,取得四个蚊香盒,其中一个蚊香盒里装有冰毒。李世新在取得毒品后遂从临泉县城坐长途车到蚌埠。2010年6月22日晚上7点多钟时,李世新从蚌埠长途车站下车后,遂通知高洪民,高随即到车站接李世新,李世新携带装有毒品的袋子和高洪民一起上了一辆出租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当场查获的自封袋包装的无色透明晶体重量为78.7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高洪民长期无正当职业,曾向王军、马利艳等人贩卖过毒品冰毒。2010年6月22日晚上,公安机关从高洪民家搜查出约500个小塑料自封袋、约70根塑料吸管、电子称一台、锡皮纸一卷等物品。被告人李世新也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洪民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世新、高洪民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二人应当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新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世新、高洪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52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