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跳槽员工玩“人间蒸发” 法院强制执行培训费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4/2 21:52:46   阅读:1162

跳槽员工玩“人间蒸发” 法院强制执行培训费
作者: 付健 贾慧贤

    当前,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及专业技能,常常会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然而,培训结束后,员工是否能随意跳槽走人呢?6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由单位组织员工培训后员工跳槽走人引发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
    崔某于2007年8月进入焦作市某换热设备厂上班,2008年3月,换热设备厂与崔某签订了服务期8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2008年4月至6月,换热设备厂对崔某等六人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并支付了每人3400元的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崔某仅在单位上班三个月便不辞而别,到与某换热设备厂有竞争关系的另外一家换热设备公司工作。换热设备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换热设备厂支付的3400元培训费应按8年原劳动合同服务期分摊计算,扣除崔某培训后已履行的3个月服务期,崔某应向换热设备厂退还培训费3200余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5000余元共计8000余元。崔某未自觉履行,换热设备厂向中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方打听,执行干警得知崔某现在可能在另一家换热设备公司工作,但到其单位调查时,单位领导称崔某不在本单位工作,执行干警也未在厂区见到崔某。执行干警又打听到了崔某的临时租住地,但已是院门紧锁,透过门缝看到院子里的灰土已很厚,虚掩的正屋房门里一片狼籍,邻居称崔某已搬走多日。执行干警又来到崔某位于温县的老家,找到崔某父母,向其讲解崔某与原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试图通过老人做崔某的工作,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始终未果。执行干警一边查找着崔某的下落,一边从外围查询崔某的财产线索。经查,崔某在某银行有存款18000余元,执行干警将崔某的存款8000余元予以冻结,因联系不上崔某,法院将冻结裁定向崔某父母送达,并要求崔某及时和法院联系,但崔某始终不与执行干警联系。近日,执行干警将冻结崔某的款项强制划拨,并发放给申请人某换热设备厂,本案执结。

    目前企业员工流动日益频繁,执行干警在此提醒劳资双方在日常工作中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白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既是对劳资双方的一种制约,更是一种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日益增多,但需要附加的条件一定要明确;员工接受企业培训的同时,要恪守合同的约定,企业允许员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但员工“跳槽”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52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