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辩律师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7637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5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27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3997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250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030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19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0932
深圳南山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2/26 10:09:55   阅读:2733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原籍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定居深圳。百度百科和搜搜百科均收录为人物。双本科学历,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执业证号为14403200510920430。朱运德律师立足深圳,面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特别是整个泛珠三角地区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惠州、潮州、茂名、肇庆、韶关、汕头、汕尾、梅州、河源、揭阳、阳江、云浮、江门等市,业务专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遗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承办了大量有影响的离婚纠纷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等。朱运德律师办案风格独特:纵横谋略、公关策划、尤其擅长诉讼和非诉讼策划,危机公关。因业绩显著,朱运德律师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是广东地区最受新闻关注的律师之一。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湖南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等等国内外媒体邀请朱运德律师担任特约评论员。
  朱运德律师服务电话: 0755-89800981 18926562158 工作 QQ:412307187
    中国刑事辩护网 http://www.cnbianhu.com   法律援助网http://www.fh007.com
朱运德律师承办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如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盗窃、贩毒、非法经营、非法集资、贪污、侵占等等,取得了显著辩护效果。朱运德律师承办过大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及其所辖沙河派出所、桃源派出所、蛇口派出所、南头派出所、南山派出所、西丽派出所、招商派出所、高新派出所、粤海派出所、塘朗派出所、深圳湾派出所所辖案件。朱运德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作从轻、减轻或无罪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减刑等服务。朱运德律师具体刑事案件服务项目如下:
一、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刑事辩护服务: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及案件进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和控告,了解在看守所的身体状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被告人,阅读或复印案卷,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办案人员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法院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阅读或复印案卷,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员等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可代其上诉或申诉。
 
二、接受受害人及其家属委托,提供如下服务:
  刑事自诉案件:调查取证,代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公诉案件:调查取证,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刑事申诉控告案件:代理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要赶早,律师及时介入刑事案件,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助于充分调动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4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李某某换律师 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调解》律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李昌奎和赛锐案启示:建议中国独生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