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辩律师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骗购安居房应以诈骗罪或贪污罪论处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2/13 23:53:07   阅读:1348
据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方兴业)报道:“骗购安居房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主管部门收回其住房,并对其按市场租金3倍处罚,不良行为信息还将载入个人诚信档案。这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处罚太轻了,该办法将为徇私枉法者提供了法律支持。

    敢于骗购安居房者无非是这两种人:一是为富不仁者,二是权大枉为者。

    安居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供的。这是国家用国有资产针对特定人群提供的一种福利。虚构或隐瞒财产财产情况,骗购安居房。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职位便利,骗购安居房,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有关部门如果发现为富不仁者骗购安居房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发现时权大枉为者骗购安居房,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44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李某某换律师 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调解》律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李昌奎和赛锐案启示:建议中国独生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