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从试点到全面试行仅用一年半
规范量刑是否妨碍自由裁量之争从未停止
对两名同样有自首情节、盗窃数额为一万元的被告人,在不考虑其他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在不同法院审判,一地的法官认为可从轻处罚判处3年,而另一地的法官则可能认为,可以减轻处罚只判两年。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两个判决都没有错。而对于老百姓而言,同样的案子,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同一个法官不同时期、不同的合议庭审判,结果一旦大相径庭,感觉到的就是司法不公。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由此展开。
从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120多家法院试点,到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仅用时一年半,这一改革成为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然而,这条路走得并不容易。从大幕拉开那刻起,围绕有无必要、是否可行、是否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展开的争议,便没有停止过。
改革动力
量刑有偏差群众意见大
传统的量刑方式被法官们称作“估堆”,往往以个人经验和以往案例为准,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自主调节被告人的刑期。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梅告诉记者,对老百姓而言,司法公正不公正,最直观的是看判多长时间。
她说,刑法条文的粗疏、人情案的压力、每个法官个体的区别等许多因素造成了量刑失衡,“比如都是强奸案,情节相同,女法官就普遍比男法官判得重。”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让被告人去承担因法官个体差异而导致的不同量刑的后果,这对被告人来说不公平。
2003年起,淄川法院开始了对量刑规范化问题的讨论。
王红梅认为,量刑偏差的根子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因此关键是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
“规范量刑确实不是标新立异,而是时代的呼唤、群众的心声和现实的需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认为,这项改革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估堆”变量化
量刑结果并未大起大落
“试点之前,对量刑规范曾经有过争论和犹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陆文德坦言,有人甚至认为,量刑规范就是电脑量刑,取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不通。而且,每个案件都要制作量刑评议表并存储到量刑规范课题小组专门人员的文件夹里,增加了本来已经十分繁忙的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
“量刑规范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其科学性。”陆文德坚信,一个好的量刑规范标准,就是刑庭法官会用并且能够用好的规范。而试点工作的关键,是要用实证的方法来验证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幅度,从而合理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对应的调节刑。
据了解,从实施之日起,浦东法院刑庭量刑委员会共计讨论案例1600余人次,反复验证量刑指导规范,集中进行过3次比较大的修改,调整量刑细则超过60项,使量刑规范逐渐完善。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国雄告诉记者,“能否行得通,实践说了算。”在一年4个月的试点中,白云区法院共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办结试点案件2116件,占同期刑事结案的66.5%。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共1567件,95%被法院采纳。
诚如王红梅所言,从‘估堆’式量刑向量刑规范化转变,不会导致量刑结果的大起大落。而这正是由于量刑规范化所确定的量刑标准是在对数以万计的生效判决进行实证的基础上确定的。
数字实打实
上诉抗诉变少服判增多
一组数据引起了记者的注意:福建省厦门市基层法院一审试点案件上诉率为13.41%,以往同期为14.56%,被告人上诉率为18.71%,以往同期为21.36%,二审案件发改率为10.33%,以往同期为12.12%,均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2010年全年,既未发生反应量刑偏轻偏重的申诉、信访现象,也未因量刑问题引起检察院抗诉。与此同时,试点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并未因工作量的增加而延长,审判效率未受影响。
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36件,上诉238件,上诉率为11.27%,同比下降了2.3%,案件发还改判率为2.19%,同比下降了1.7%,二审调撤率为22.4%,同比上升了4%,证人出庭作证率上升了29.9%,信访、申诉率为零,且无一抗诉。目前该院刑事法官人均月结案数比试点前增加了3.5件,平均审限比试点前缩短了8.5天。
“量刑规范化的不断推进,不仅为法院其他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也带动了侦查、起诉和律师辩护水平的提升。”王越飞高兴地说,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少了,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
陆文德告诉记者,监狱和看守所反映,量刑规范以后更多的罪犯能认罪服判了;检察院反映,到检察院申诉量刑不公的被害人也少了。
---------------------------法官感受-----------------------------
第一个“吃螃蟹”承受压力大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梅:2000年我判了一起普通的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听完宣判结果失望地说:“同监室的一个人和我盗窃数额一样多,人家判5年,我却判了6年6个月,我不服,要上诉。”
虽然上诉结果维持原判,但这件事却在我心里产生了强烈的震动:为什么同一类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判决结果上会如此不同呢?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