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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4 21:20:39   阅读:1120

2011-01-04 13:39:57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2010年5月,42岁的男子张某对18岁的男同事实施“强奸”并导致对方受伤。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

男子深夜“强奸”男同事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不同受害人

如果强奸女同事至少判3年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延伸采访

女性杀强奸犯杀了白杀

芦主任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即“被害人杀了强奸犯,算白杀”。

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因此李军如果反抗,就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超过了,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过程中将张华杀死,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宣判意义


“强奸”男性首次被追究刑责

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强奸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芦主任表示,这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但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同性恋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罢。”他说。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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