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长沙“7·30”爆炸案被告人刘赘衡一审被判死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1 12:22:41   阅读:1033

长沙“7·30”爆炸案被告人刘赘衡一审被判死刑 
2010年12月30日 14:42:01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12月30日电(记者谭剑、陈文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公开宣判“7·30”爆炸案,制造长沙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大楼爆炸惨案,造成4死20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刘赘衡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孝、刘检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赘衡因经营亏本,无端迁怒他人,并产生以爆炸方式炸死迁怒对象彭某及其所在的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念头。

    2009年10月,刘赘衡在湖南郴州永兴县认识了刘检,谎称购买炸药炸山建房,要刘检帮其购买雷管和炸药。刘检找到李孝,私自违规从李孝手中购得电雷管和炸药,再卖给刘赘衡。2010年6月,刘赘衡从广州来到长沙,租住在芙蓉区荷花园社区民房内,自行组装了炸药装置,并携带炸药装置多次到国税东屯渡分局,伺机实施爆炸未果。7月30日下午,刘赘衡携自制遥控炸药装置窜至长沙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趁工作人员开会之机,将炸药放置在会议室门外墙边。当日16时39分许,刘赘衡遥控引爆炸药,致被害人彭某、罗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另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刘赘衡引爆后趁乱逃离现场。8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全州将刘赘衡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赘衡因其个人生意受挫,无端迁怒他人,进而报复,其制作爆炸装置并引爆炸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孝、刘检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3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