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某村一农民仝某趁本村村民方女士家无人之际入室实施盗窃,在一阵翻箱倒柜后只找到1角钱,气急败坏的仝某便将方女士家的被子、衣物等点燃后逃离,造成方女士家中财物损失达5000余元。12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3年4月8日上午,仝某去方女士家闲聊,多次敲门却无人应声,仝某想到方女士长期做卖鞋生意,家中肯定存放有现金,便萌生了盗窃方女士家中钱财的念头。仝某回家拿来锤子和钳子,从方女士家东侧院墙低矮处翻墙来到方女士家,把她家堂屋西边的门合页撬掉后从下面钻进屋内。仝某在屋内翻箱倒柜“寻找” 了半个多小时,只找到1张面值1角的纸币,仝某心里十分生气,决定把方女士家的衣服、被子等烧掉以泄愤,于是仝某就把方女士卧室柜子里的衣服、床上的被子、床单等扔在地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慌忙从原路逃回家中。10多分钟后,街上传来群众的救火声和消防车警报声,仝某害怕被抓,连忙逃往外地。
上午十点多时,方女士的东邻居陈某听到自家院墙西侧传来“扑通”一声响,忙跑出来看,发现仝某从方女士家中跳出来慌慌张张地往西边跑了,陈某当时没有在意。过了10多分钟后,陈某见方女士家浓烟滚滚,意识到她家失火,忙大喊救火,并拨打119,同时多方与方女士取得联系。方女士赶回家后,火已扑灭,清点已烧毁的菜柜、沙发、电视机、电扇、衣物、被褥等物品,损失合计达5000余元。欲哭无泪的方女士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4月24日将仝某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仝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故意纵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