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润生 李业庚
中国法院网讯 恋爱不成分道扬镳,本应正确对待,但王梅平却怀恨在心,蓄意报复女友,终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徒刑。11月26日上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梅平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王梅平与张洁认识并开始谈恋爱,2008年4月份张洁提出分手,为此王梅平心怀怨恨,想毁容报得对方。2008年5月8日中午1时许,王梅平纠集“金华”(另案处理)等四人携带水果刀和钢管,闯进张洁工作的玫瑰之约店中,王梅平持水果刀将张洁的左脸等处划伤,“金华”等人持钢管将店员刘玉萍等人打伤。经鉴定,张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刘玉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2010年10月21日,王梅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王梅平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张洁、刘玉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洁、刘玉萍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梅平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伙同他人致人轻伤甲级和轻微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梅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王梅平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张洁、刘玉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洁、刘玉萍的谅解,且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