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凌泉因不想与妻子离婚而去老丈人家找妻子,不料矛盾升级与老丈人厮打起来,并持暖瓶将老丈人烫伤。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聂凌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聂凌泉到通州区其岳父冯某家中,因离婚问题与其妻小丹、冯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其间,小丹持墩布把殴打聂凌泉头部,聂凌泉与冯某扭打至厨房,聂凌泉用暖水瓶砸向冯某,暖水瓶内胆破裂,热水将冯某烫伤,致冯某枕部、左肩背部II度烫伤;经鉴定,冯某身体所受伤害为轻伤,小丹身体所受伤害为轻微伤,聂凌泉自己也被开水烫伤,身体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事发后聂凌泉情绪激动,他奔向窗台边大声嚷着:“别管我,我要跳楼!”冯某紧紧抱住聂凌泉,小丹见状出门呼救,后邻居将两人分开,并报警。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聂凌泉经中仓派出所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被告人聂凌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聂凌泉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由被告人聂凌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小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凌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聂凌泉之辩护人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聂凌泉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能立即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聂凌泉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结合本案的其他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被告人聂凌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