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事件,同样的事实,不同样的结果
刑事判决判死缓,民事判决判无责
本报记者 宋 伟
“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四大银行之首,我对它一向是崇敬和信赖,所以,我才将1500万元现金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10月20日,年过五旬的商人胡国庆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想不到的是,1500万元存入工行不久,就莫名其妙地蒸发了。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
2005年7月17日,胡国庆以单位名义将1500万元现金存入工行白沙洲支行,两个月后,存款全部被取走。“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胡国庆仍然心有余悸。
存款不翼而飞,胡国庆与工行交涉无果后,7月29日,胡国庆向衡阳警方报案。同时,胡国庆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就来找胡国庆。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而“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这个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胡国庆松了一口气,他满怀信心地去法院打官司,要讨回自己的存款,却被衡阳中院告知“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我的钱存银行,行长的亲弟弟参与冒领,法院还不让我讨回自己的钱,真是岂有此理!”尽管对中止审理有异议,胡国庆还是寄希望于刑事案件尽快了解,他好从工行拿回自己的钱。
但是,因为行长的弟弟“出现了”,原本十分简单的冒领存款案,变得越发扑朔迷离。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是没有着落。奇怪的是,围绕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湖南和广东两地的法院认定结论迥异。广东珠海中院的刑事判决认定,吴益涛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缓。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却认为,工行将1500万元存款支付给吴益涛等人,是“正当支付”;令人惊奇的是,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竟认定,1500万元存款丢失案,“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因为工商银行的特殊身份,致使法院的判决扑朔迷离,让人眼花缭乱,更使故事跌宕起伏。
工行的“围魏救赵”之术
胡国庆报案后,工行白沙洲支行也向警方报案称,这是一起“团伙金融诈骗案”,“采用伪造印章等手段”。
警方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冒领存款案有了结果。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7·29”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关押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关押在衡阳。他们利用吴柳哥哥在工行白沙洲支行任行长的背景,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还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公安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竟然不一致,显示出工行管理之乱。
刑事案件有了眉目,追回1500万元存款有了希望。但让胡国庆意想不到的是,“工行为了撇开自己的责任,不向储户支付存款,实施了一个‘围魏救赵’之术。”
原来,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工行在办理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因为没有人上诉,这个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国庆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就连工行自己也报案称是一起诈骗案。”
“一个名誉权官司,是民事判决,怎么能认定不存在诈骗犯罪?”记者采访了资深刑事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很明显,工行的目的是不想支付1500万元存款。但令人惊奇的是,公安厅的通报已经认定,这是一起诈骗犯罪,与此同时,石鼓区法院竟然还有‘勇气’作出与公安厅意见相反的判决,这真是不可思议。”
工行要“反客为主”
存款被冒领后不久,胡国庆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衡阳中院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了审理。诡异的是,在胡国庆不知情的情况下,工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法院反而缺席开庭审理了。
“开始,工行也是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而此时,我状告工行的案子正在‘中止审理’。”胡国庆愤愤不平地说,“同样的案由,我当原告时,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法院就中止审理;而工行当原告时,工行认为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经消灭,法院就快速审理。”
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衡阳中院一审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也就是说,1500万元的诉讼标的,应当由衡阳中院管辖,雁峰区法院无管辖权。
今年5月12日,胡国庆状告工行的案件,还在衡阳中院审理过程中,工行状告胡国庆的案子已经有了结果,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等人冒领的1500万元存款,工行是“正当支付”。判决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工行在办理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不服,10月12日,衡阳中院二审已经公开开庭审理了。”
与衡阳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正好相反,广东珠海中院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竟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据记者了解,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
储户损失谁来赔
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1500万元存款丢失案二审在衡阳中院开庭,记者参加了旁听。庭审焦点是,“工行在办理1500万元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法庭上,胡国庆认为,工行存在诸多违规违法的情况。首先,工行“违规开户”。存款时,负责开户的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营业员张敬,她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说,存款开户时,手续不全,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我不同意开户”。但因为客户是吴柳带来的,吴柳是行长的弟弟,综合科科长王晓俊签字同意开户,但按照规定,王晓俊签字无效,营业部主任刘绍辉签字才能办。吴柳和王晓俊一起找刘绍辉说情,碍于情面,刘绍辉就签字了。但“刘绍辉不应该签字,我知道不应该开户。”
“通过关系才开户,显然,工行违法了。”胡国庆向法庭提供一份笔录,是张敬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公安人员问张敬:“你作为银行老职工、技术骨干、业务主办,为什么不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张敬回答说:“我看是吴柳带来的,他是行长弟弟,有什么事可以找他。”
“吴柳是行长的弟弟吗?”主审法官问话了,“储户的开户资料,放在哪里?”
工行人员回答说,“吴柳是行长的弟弟;开户资料放在开放式柜台。”
“因为是违规开户,所以对储户的资料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关键资料被犯罪分子盗换,从而导致存款被盗取。”胡国庆说,按照规定,储户开户后,银行应当将客户资料归档,并交银行后台管理,而白沙洲支行却将客户资料存放在银行前台,时间长达6天,给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活动创造了条件。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我们与工行白沙洲支行签署的存款协议也明确约定,自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据和办理付款业务。但工行既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也违反了存款合同的约定,是既违法,又违约。”胡国庆说,“存款账户正式开立的当天,吴益涛、黄大华、吴柳就从白沙洲支行购买了转账支票,而且,工行又违规给黄大华开设了存款账户,第二天,就将1180万元存款转走了。”
“工行完全可以通过吴益涛等三人违法违规提前购买支票、提前转账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发现问题,制止犯罪,从而避免存款被冒领。遗憾的是,工行不仅不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反而支持和纵容,并违法将支票卖给犯罪分子,违法协助犯罪分子将存款转走,因此,工行要么是同谋,要么是帮凶,别无他途。”
针对这个问题,工行在法庭上言语不多,只是说,“如果说违规,也不是工行,而是转账的人违规了。”意思是说,将存款转走的人,没有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
“转账的人是吴益涛等犯罪分子,要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是天方夜谭吗?”胡国庆说,“正是工行内部管理混乱,违规开户、违规提前支付、违规对账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才导致1500万元存款被骗走。工行不但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亡羊补牢,而是想方设法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推卸给储户。恳请法院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中国社科院博士后郭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承担严格审核义务。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犯罪分子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储户输了官司——存款被冒领,银行不用担责,那将给诈骗金融机构资金的犯罪分子极大“鼓舞”,给他们可乘之机,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宋伟
(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