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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砍死逼迁者案终审改判 刑期减至5年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0/22 17:47:10   阅读:2182

来源: 西部网(西安) 

核心提示:江苏宿迁妇女王马玲因不堪拆迁者不断的骚扰,于2009年5月30日与拆迁公司员工"对攻",砍死1人砍伤6人。日前江苏省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马玲5年有期徒刑,推翻此前以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的裁决。

西部网10月22日报道  8名壮汉和一名女人围攻在家门口,大声地辱骂,不停地砸门。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人员,蜷缩在自家房内的中年妇女王马玲决定“挺身而出”,她先让六旬的老母亲照看好3个未成年的孩子,然后提了一把菜刀,挤开防盗门,向门外砍去,最终1死6伤。

这一幕发生在2009年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内。因不堪忍受拆迁人员逼上门的不断骚扰与折磨,业主王马玲等三姐弟与拆迁公司员工发生“对攻”,最终酿成1死6伤的“拆迁血案”。

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联系起此前发生在辽宁本溪的“张剑案”——张剑因抗拒当地开发商的暴力拆迁,在冲突中杀死了一名强拆者,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宣判,至少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尝试破解被拆迁户自力救济方式和程度的这一“两难”问题,这不仅敲响了目前中国各地暴力掠夺式拆迁的警钟,还或将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拆迁人多次打骂女业主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确认,江苏宿迁市楚龙房屋拆迁公司受江苏通源房地产公司委托,承担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二期部分房屋的拆迁工作。而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

法院审理查明,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据悉,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为了躲避拆迁人员的骚扰与折磨,李克英老人被迫搬到其女儿王马玲家中居住。法院判决书称,袁德春又指示他人用胶水将王马玲家中的防盗门锁眼堵住。2009年5月30日,袁德春又再次带领胡某、曹某等9人,来到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近1个小时,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于是,就发生了上述砍人的一幕。

砍人女子曾精神失常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持刀砍人的王马玲近几年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太好,特别是对她非常疼爱的父亲去世后,她曾经一度出现过精神失常。

案发当日,“王马玲家外面那么多人要强行进入,对精神状态十分脆弱的她来说更是致命的:她要保护3个未成年的孩子,还要保护年过六旬的母亲。父亲已经去世,她不能再失去母亲和孩子,不能失去其他亲人,门外8个壮汉(另还有一个女人)气势汹汹,咄咄逼人,而室内人员却是势单力薄的母亲和孩子,砸门声不绝于耳……”王马玲的辩护律师说,在拆迁人员野蛮行为的刺激下,王马玲曾“拿水果刀在门的猫眼里晃了晃”以警告外面的人离开,但这些人不仅无动于衷,还将猫眼砸坏,“砸门声、辱骂声刺激着她,她忍无可忍,奋起拿刀自卫。”

但法院确认,王马玲在提刀砍人作案时,并未有精神病发作,“辨认控制能力良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没有赢家的“家破人亡”强拆怪圈

据媒体报道,在宿迁锦绣江南小区拆迁的过程中,拆迁公司雇佣社会上一些流氓地痞、劳改人员对群众采取恐吓、打骂、胶水堵门、砸门、泼粪、围攻等,还常常对被拆迁业主实施一种名为“人海熬鹰”战术。

“熬鹰”是指,为了消磨鹰的野性,一连几天不让老鹰睡觉。据报道,拆迁人员每次到业主家来谈拆迁补偿,一拥而上都是十余人,而且,几乎是晚上7点以后来谈,若达不成协议,就磨到凌晨两三点才罢休。如此往复,直到被拆迁户同意签订协议为止。其间,他们还会故意找茬,因为一旦发生打斗,拆迁公司人多势众,又因为是在晚上,被拆迁户无法得到其他村民的及时帮助。当地业主称,被拆迁户中“十户都有八户被打过了”,每次拆迁公司都会带着一部录像机,“你打他的时候他就录,他打你的时候就关掉。”

据媒体公开报道,2008年5月,辽宁本溪的张剑用尖刀将强行拆迁不速之客中的一人刺死;2009年5月,广东惠州官员邓开华带队拆迁时,被人砍死。有评论认为,近年来,拆迁自焚事件及反抗拆迁杀人事件一再出现,血泪例证表明,强拆很难跳出“你让他家破,他让你人亡”的悲剧怪圈,而这注定了是一场“没有赢家”的纷争。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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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砍死逼拆者获刑8年 被认定防卫过当

江苏宿迁女子在屡遭拆迁公司人员恶意骚扰和辱骂后,持菜刀将一名逼拆者砍死。昨天,江苏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本文来源:西部网 作者:李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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