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运德律师为涉嫌介绍卖淫的何某辩护成功,只判了6个月。附朱运德律师与法官的沟通申请书。
申请报告
呈送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何某, 涉嫌介绍卖淫罪,已患恶左腿股骨坏死(缺血性坏死),急需手术。确认认罪。
委托辩护人:朱运德,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1、请求批准同意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将情节轻微涉嫌介绍卖淫罪之何某尽快安排开庭、尽快判决。2、请求从轻量刑(最好判处拘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16日,何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8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妹妹文海入的委托,担任何某的辩护律师。2009年10月23日,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办案领导批准,朱运德律师和廖华勇实习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某。根据何某的陈述及何某家属(持何某的X线放射片到医院确诊病历)所了解并叙述的情况,据悉何某因已患恶疾左腿股骨坏死(缺血性坏死),为筹集昂贵的医疗费用而走上卖淫,经与犯罪人何某沟通,虽然何某涉嫌介绍卖淫案中何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但其主动认罪。为了从人道主义出发有利于何某的疾病得到及时救治,也为了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现申请贵院批准同意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将涉嫌介绍卖淫罪之何某尽快安排开庭、尽快判决并从轻量刑(最好判处拘役)。理由如下:
根据何某的陈述及何某家属所了解并叙述的情况,何某已患上左腿股骨坏死(缺血性坏死),急需住院手术治疗,其为了筹集昂贵的医疗费用,而被迫走上卖淫的道路。组织其卖淫者是在逃老板娘(实际组织何某等四个卖淫的组织者)。2009年10月16日凌晨2时左右,何某和老板娘(实际组织何某等四个卖淫的组织者)聊天,看到两个男人从路边走过,老板娘叫何某带他们去玩小妹。于是何某根据老板娘的指令上前招嫖,并带两名男子到福田区福星路福安祠堂村61号105房,何某和其他几位卖淫女小雪(外号)、阿娟(外号)、卷毛(外号)站在一起共同供两位男子挑选。最后何某没被挑中,另外其他两位卖淫女被挑中。但是那两位男子说要吃夜宵,随后就走了。根据何某的陈述,客人均是老板娘介绍,何某和小雪(外号)、阿娟(外号)、卷毛(外号)接客后都要抽水给老板娘。阿娟(外号)、卷毛(外号)等是老板娘找来的,还是第一天上班,互相还不认识。2009年10月16日5时左右,那两位男子折返回来,亮出警官证将何某和小雪(外号)、阿娟(外号)、卷毛(外号)四人抓获。根据何某自己陈述,她才来三天,自己和小雪(外号)、阿娟(外号)、卷毛(外号)接客,卖淫老板娘要抽水,150元老板娘抽50元,400元抽100元。当晚何某很希望自己被那两位男子(便衣警察)挑中,只是最后没有被挑中。以上可见何某自己作为卖淫女,其行为也构成介绍卖淫,被介绍者系便衣警察。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烦请贵领导调查核实。何某作为一个卖淫女,为了治疗左腿股骨坏死(缺血性坏死),欲以卖淫及介绍卖淫方式筹集医疗费用,显然是违法的,也是悲哀的。不过何某有非法介绍卖淫的行为,但没有获取利益,其现主动认罪。鉴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司法机关考虑其病情,适用刑事诉讼简易,尽快安排开庭,并建议从轻量刑,以利于其早日出来手术治疗。为了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请贵院从人道主义出发,现批准同意上述申请。谢谢!
申请人:何某
辩护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朱运德律师
日期:2010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