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期间,还“指示”同伙保存实力,拉拢队伍等待其出狱。15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武汉一“黑老大”金刚桥被判死缓。
坐牢期间仍频频外传“指示”
审理查明:自1994年开始,金刚桥即纠集金国宏、金永军、叶新桥等人在蔡甸成立了所谓的“高庙派”,并涉足当地的建筑工程行业。2001年,金刚桥、金国宏先后被抓获、判刑。在服刑期间,金刚桥多次指示被告人刘志安、李仁满要保存实力、拉拢队伍等待其出狱。2004年7月27日金刚桥被释放后,迅速召集旧部、网罗新人,逐步形成了以金刚桥、金国宏为首,以刘志安、李仁满、王立华、金永辉、金永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詹忠文、李滔、王先亮、何兵、蔡汉汉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以组织集中食宿、发放红包、组织旅游、支付作案报酬、出资“营救”落网人员等方式对该组织的成员进行拉拢、控制。金刚桥为维护其在该组织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还先后指使刘志安、李仁满等人对金国宏、王立华进行内部惩戒。
非法染指全市多项大工程
2005年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借用建筑资质、围标及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承接蔡甸地区汉洪高速、汉蔡高速、十永线等省、国道工程,独山大道、汉江路、莲花湖改造等市政工程,惠民小区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工程共28个,工程总造价为2亿余元。经审计,该组织共从中攫取2000余万元的利润。2006年至2007年底,金国宏分多次将该组织承接工程所获非法利润300余万元交给金刚桥,用于支撑该组织犯罪活动和进一步增强犯罪实力。
今年3月12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等罪,决定执行被告人金刚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金国宏等7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经审理,除对金国宏、刘继红的刑期依法改判外,其他部分均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金刚桥所作死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