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商报
核心提示: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对此,有网友认为,家庭稳定本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大义灭亲恰恰破坏家庭稳定。
山东商报10月3日报道 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争议就此而起……
大义灭亲情法难两全
今年年初,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某被举报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这封举报信出自这名局长的前妻张某和17岁的儿子小刘。小刘母子俩2月11日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小刘母亲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直至有关部门当着小刘母子的面,打开保险柜,从中查出现金、存折、古玩等财物后,两人才离开办公室。
有网络媒体在报道这个新闻时,使用了“大义灭亲”这样的字眼。
其实,此案至此并未了结,余响更能发人深思。刘某的前妻事后称:“我和他毕竟是近20年的夫妻,一起打拼,一起奋斗支撑了这个家……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惨,毕竟我和他曾经有过夫妻情分,毕竟儿子以后还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恼恨他了。”小刘也表示,他现在有点后悔在网上发帖,引起了这样大的反响,“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
还有这样一个较早的案例,是2003年《北京晚报》报道的。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
这件事在当时同样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有人说,哥哥完全可以不与警察合作,另寻机会劝弟弟把钱偷偷地送回去。还有人说,劝弟弟投案自首也比把弟弟骗来让警察逮捕归案好,起码量刑要轻。
不论如何,在这里,情与法产生了冲突。不能说哥哥守法是错的,但也不好说他协助警方诱捕弟弟是对的。
为什么会有鼓励“大义灭亲”这样的立法举动?显而易见,是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破案率,但是“大义灭亲”的行为,会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这是必然的。
微博中,有网友认为,家庭稳定本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大义灭亲恰恰破坏家庭稳定。
81.5%逃犯曾被窝藏过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唐朝以后曾经明文写入律法。为什么新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了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刘树德介绍,亲亲相隐之所以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明文规定,首先是受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列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这种大背景下,立法时,哪些该吸收为我所用,既没有仔细研究,也未做具体分析,只做了简单化地处理;其次,新刑法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而亲亲相隐的规定必然与罪刑平等原则相矛盾。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刚性的平等原则是否也要考虑人伦天性?
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年对连续三年所抓获的越狱逃犯的调查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位母亲因藏匿自己犯罪的儿子被捕入狱,在狱中,当记者采访到她时,她还这样说:“我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由此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大于“大义灭亲”,即“情”远远超越于“法”,尤其是在直系亲属之间。
这样的案例古代也有。《史记·循吏列传》记载: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纵其父而还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这就是两难困境的悲剧。
专栏作家连岳曾经在《作为底线的尊严》中提到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一件事。近年来一直受聘于澳大利亚体育学院,并培养出奥运冠军波波夫和克利姆的俄罗斯金牌教练图雷斯基,由于被发现在家中非法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个案件需要图雷斯基夫人的证词,而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证词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则不采信。因此,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所以,一位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老公安认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对这种亲情间的行为也进行惩罚,未必能对社会起到警戒作用。惩罚面太广,势必树敌太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关键问题是要做好“亲亲相隐”和法律的衔接问题。
某门户网站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6.2%的人表示支持,认为能降低执法成本,是法治观念的进步;但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会冲击传统上的家庭观念,加剧社会对传统道德的漠视。更有网友讥讽说,大义灭亲的着重点恐怕不在“亲”,而在“灭”。
伦理与法律相结合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世界很多国家法律当中都有的容隐制度(又叫亲属拒证权制度)。容隐,顾名思义,容,容许、允许,隐,隐瞒、隐匿,就是允许至亲之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