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捕等手段,纠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新京报10月2日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捕等手段,纠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不该立案的立案
检察机关可不批捕纠正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但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最高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这种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不批捕、不起诉来监督纠正。但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出于某种原因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环节,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监督。
明显违法违规立案
检察机关应要求说明原因
该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对不服立案的投诉的处理,应当突出监督的重点,即主要监督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对于一般执法不规范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使公安机关自行纠正。
《规定》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投诉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该立案的不立案
检察机关须受理审查
《规定》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受理并审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信息等,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也应当依法审查。
另外,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做出不立案决定,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该负责人指出,这项规定有三大新意:一是明确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二是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是强调了受理案件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
上述负责人介绍,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职能。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检察机关对诸如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依据等。《规定》的出台,强化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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