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行贿者何时从人大代表的宝座上跌下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31 18:17:06   阅读:105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几天前,公民邹跃先是被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带走接受调查,后又连夜被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警方带到和县,接受了一天的讯问。带走他的原因,就在于7月26日那天,他寄出了16封信件,信件是媒体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安徽企业商会会长何帮喜的报道,包括《行贿了,还能当人大代表?》、《被窃取的人大代表资格》等。(《中国青年报》8月4日)

何帮喜行贿的事实,早在2009年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的刑事判决书中已坐实,而且也被媒体披露过,但迄今为止,铁的事实和舆论监督,无法撼动何帮喜全国人大代表的位置,他仍然头顶代表的光环,让全国人民为之蒙羞。可以说,正是高居全国人大代表的宝座,才助长了他通过公权力来打击报复公民邹跃先的胆气。

不能不说我们的法律存在缺陷。何帮喜向周光全行贿,尽管由于作为污点证人等原因免于追诉,行贿罪没有认定,但行贿的事实是板上钉钉,也为生效判决书所认定,其显然不宜再担任人大代表。然而,《选举法》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有行贿污点的人能否继续担任人大代表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何帮喜高枕无忧的重要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推行的“行贿人档案”实际上是针对已经被法院判处了行贿罪的犯罪者的档案,至于那些有过行贿行为却没有被判刑的人,并没有收录其中。也就是说,像何帮喜这样的行贿者,并不在“行贿人档案”之中,他可以继续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安徽省有关方面对何帮喜的纵容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法律对于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做客人民网时说,罢免的理由有三种: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同时,从理论上讲,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理应带头遵纪守法,成为榜样,如果有行贿行为,就破坏了一名代表的形象,安徽省人大也理应启动罢免程序来对他进行罢免。然而,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安徽人大启动这样的程序。反倒是安徽某些公权力机关“家丁化”,成为行贿者的“打手”,对反映正当情况的公民邹跃先进行打击报复,变相拘禁和威胁。

何帮喜坚挺地坐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宝座上,这也反映了选民和公民监督的“空洞化”。按理说,选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大,各级人大最终还是要接受选民的监督。安徽人大不启动对何帮喜的罢免案,并没有选民行动起来督促人大机关履行职责。事实上,选民也难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来督促安徽人大来履行职责。尽管媒体长篇累牍地进行报道,却也无法“罢免”何帮喜,反映了舆论和公民监督在罢免不合格代表方面的无力与受挫。

我不知道,媒体和公民要经历多少挫折,举报人要在多少次被打击报复后,行贿者才能从人大代表的宝座上跌下来?(杨涛)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31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