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公民邹跃先是被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带走接受调查,后又连夜被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警方带到和县,接受了一天的讯问。带走他的原因,就在于7月26日那天,他寄出了16封信件,信件是媒体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安徽企业商会会长何帮喜的报道,包括《行贿了,还能当人大代表?》、《被窃取的人大代表资格》等。(《中国青年报》8月4日)
何帮喜行贿的事实,早在2009年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的刑事判决书中已坐实,而且也被媒体披露过,但迄今为止,铁的事实和舆论监督,无法撼动何帮喜全国人大代表的位置,他仍然头顶代表的光环,让全国人民为之蒙羞。可以说,正是高居全国人大代表的宝座,才助长了他通过公权力来打击报复公民邹跃先的胆气。
不能不说我们的法律存在缺陷。何帮喜向周光全行贿,尽管由于作为污点证人等原因免于追诉,行贿罪没有认定,但行贿的事实是板上钉钉,也为生效判决书所认定,其显然不宜再担任人大代表。然而,《选举法》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有行贿污点的人能否继续担任人大代表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何帮喜高枕无忧的重要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推行的“行贿人档案”实际上是针对已经被法院判处了行贿罪的犯罪者的档案,至于那些有过行贿行为却没有被判刑的人,并没有收录其中。也就是说,像何帮喜这样的行贿者,并不在“行贿人档案”之中,他可以继续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安徽省有关方面对何帮喜的纵容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法律对于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做客人民网时说,罢免的理由有三种: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同时,从理论上讲,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理应带头遵纪守法,成为榜样,如果有行贿行为,就破坏了一名代表的形象,安徽省人大也理应启动罢免程序来对他进行罢免。然而,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安徽人大启动这样的程序。反倒是安徽某些公权力机关“家丁化”,成为行贿者的“打手”,对反映正当情况的公民邹跃先进行打击报复,变相拘禁和威胁。
何帮喜坚挺地坐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宝座上,这也反映了选民和公民监督的“空洞化”。按理说,选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大,各级人大最终还是要接受选民的监督。安徽人大不启动对何帮喜的罢免案,并没有选民行动起来督促人大机关履行职责。事实上,选民也难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来督促安徽人大来履行职责。尽管媒体长篇累牍地进行报道,却也无法“罢免”何帮喜,反映了舆论和公民监督在罢免不合格代表方面的无力与受挫。
我不知道,媒体和公民要经历多少挫折,举报人要在多少次被打击报复后,行贿者才能从人大代表的宝座上跌下来?(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