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共交38000元团费,旅行社只退3000元;律师表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适当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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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增多,随之而来的纠纷、投诉也增多 | |
文/本报记者 罗云芳 沈婷婷 图/本报记者 王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人都选择旅行出游作为休闲放松的方式,但大家在选择旅行社和签订旅行合约时,有没有认真注意过合同上面的相关事项呢?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林小姐投诉称,新婚燕尔的她和先生本来定了参团去欧洲度十天蜜月旅行,却因出发前两天母亲重病住院,无奈退团。按当初合同约定,林小姐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而这个损失费竟是团费的85%,林小姐认为旅行社也应把各项预付条款罗列出来。
欧洲之旅因亲属生病退团
今年 6月7日,林小姐和丈夫来到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位于南山区的分公司,报名参加西欧法意蔚蓝海岸10天浪漫之旅的旅游行程,随即每人交付3000元,共计6000元作为订金,并在6月9日每人交齐了剩下的16000元,共计32000元,加上预付的定金,总共交付给旅行社38000元跟团费,定下7月6日晚上8时出发。谁料在他们准备出发的前两天,即7月4日,林小姐的母亲得了肺癌需要紧急做手术,他们便决定取消旅行计划。
“旅行社只愿意退还每人1500元,共3000元的旅游费用。”林小姐说当她得知家中有事,便立刻告知了旅行社,希望能够取消旅行。旅行社要求她按照当时签订的《出境游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中,“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支付损失费进行赔偿。
赔偿要求提供费用清单
林小姐觉得不公平,她希望能够了解需要赔偿业务损失费的详细清单,像酒店订房、航空公司机票清单等。同时,林小姐也多次和旅行社进行沟通,得到的答复是旅行社拒绝开具。林小姐告诉记者,她详细地翻阅了整份合同,发现无一处有规定旅游公司有权利不开具体赔偿清单的款项,她认为旅行社的做法不够合理,目前已向深圳市消委会反映此事,希望旅行社能够做到对消费者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而且,即使按照旅游费用总额85%赔偿,也应该要退还5700元。
记者就此事拨打了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公司总部电话,该公司肖小姐告诉记者,旅行社和林小姐签订的合同是2009年最新的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合同,应该按照合同行事,而旅行社所预付的酒店和机票钱远远都超过林小姐所要赔付金额的85%,他们有保留出示这些清单的权利,目前,旅行社也在商量讨论如何解决此事。
律师:可通过诉讼请求减少赔偿
记者了解到,所谓业务损失费,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对于这些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林小姐要求旅行社提供清单,她表示这是合理的要求。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他认为,违约旅游客户对旅行社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的85%的违约金如果认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如相关发票等。法律依据如下:
1、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很显然旅游局的示范格式合同中85%的违约金,是没有经过与消费者协商过程单方制定的,消费者是被强制妥协的。
2、《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朱运德律师表示,尽管违约金是为避免计算损失的困难而确定的,并旨在代替损害赔偿而发生作用,但是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对此仍然需要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消费者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出行,可与旅游企业及早沟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旅游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其他消费者出行的方式减少损失的发生,消费者就只需承担较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旅游企业确实不能安排其他消费者出行,消费者就应该承担较多的损失赔偿责任。
罗云芳、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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