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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发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干部管理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7/25 22:30:47   阅读:1053


2010-07-25 19:58:28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视频说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任职岗位规范、办理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上述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处理。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暂行规定》授权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使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既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注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的授权,将其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制度落实。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暂行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处理相关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为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作出表率。要加强监督检查,使《暂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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