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擬 規 定 女 方 離 婚 無 過 錯 至 少 分 六 成 財 產 。
(星島日報報道)為加強保障婦女權益,深圳正密鑼緊鼓研究訂立《 深圳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條款建議內容包括:夫妻離婚時,無過錯的女方可分割至少六成財產,並可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子女贍養費;男方買給第三者的固定資產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
深圳《晶報》報道指,上述條例草案目前已完成第五稿,將力爭年內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不過有深圳律師認為,現時的法例只偏頗女性,對男性並不公平。
與中國婚姻法不同,是次草案創新之處,規定了離婚時無過錯女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的比例。根據草案內容,因男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女方分割共有財產的份額一般不低於六成。
若男方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財產時女方份額進一步提升至不低於七成。由於類似情況很多是離婚後才發現,因此草案規定離婚後女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為避免男方拖欠贍養費,女方在離婚時也可要求男方一次過支付贍養費。若男方在婚姻期間有能力而不履行撫養妻兒的義務,女方離婚時也可追溯以前的贍養費。
深圳市婦聯表示,對財產分割比例作出規定,是因為在深圳各區的調查顯示,現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離婚中的過錯賠償額,法院判決一般在一萬至五萬元之間,不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深圳○五年一項統計顯示,深圳離婚率達千分之二,即總人口中每五百人就有一個離婚者,比全國高上近一倍,並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深圳事務律師朱運德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雖然現時深圳的離婚率非常高,而且大多數個案是男方有婚外情所致,但立法只重傾向女性,並不適合:「我認為這個條例有點偏頗,有時候男性也是弱者,也需要保護。應該是凡有過錯的都要罰,否則便違反了法律平等的精神。」
200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