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1 07:49:27 来源: 长城网
核心提示:1988年,邯郸临漳县官村刘俊海、刘印堂叔侄二人被作为纵火案嫌疑人关押,15年后无罪释放。7年来两人一直申请国家赔偿未果。2010年6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刘俊海、刘印堂叔侄二人下达了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金额共计118万余元。
长城网6月11日报道 6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刘俊海、刘印堂叔侄二人下达了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金额共计118万余元。经过7年的漫长等待,刘氏叔侄终于看到希望的曙光,刘俊海当场泪流满面。
9日晚22时许,夜色中的邯郸刚刚经历了一场暴雨的洗礼,跟随在随行律师身后的刘俊海脸上依然带着泪花,就在几分钟前,刘俊海及其代理国家赔偿阶段的律师司文艺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了赔偿决定书。由于多病身体行动不便,另一位当事人刘印堂没有一同赶来。
1988年2月27日,临漳县官村发生了一起纵火案,造成4死1伤。随后,该村村民刘俊海、刘印堂作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两人被认定为这起命案的凶手,关进临漳看守所,一呆就是15年。直到2003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释放。获释后的刘俊海、刘印堂叔侄二人从2004年开始申请国家赔偿。(本报5月31日报道)。
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文件中,记者看到如下叙述: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刘俊海(刘印堂)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限制人身自由 5137(5445)天,后被宣告无罪,刘俊海(刘印堂)被错误逮捕且被限制人身自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其应得到国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之规定,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