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22个采砂场发包给砂场老板,以此收取好处费,致使国家115万余元的采矿权出让金遭受损失。浙江省缙云县水利局原副局长楼志峰受贿、滥用职权案26日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楼志峰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7月至2009年2月,楼志峰在担任缙云县水利局副局长分管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工作期间,将缙云县好溪、章溪、盘溪、新建溪流域的22个砂场以河道清理、鱼塘开发、砂石料采挖等名义擅自出包给多名砂场老板,承包额达210余万元。
楼志峰在接受请吃、收受香烟等礼物和入股后,即借疏溪之名核发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准许砂场老板在河道中采砂,致使115万余元国家所有的采矿权出让金遭受损失。另外由于楼志峰滥发采砂许可证的行为,导致农村基层组织非法发包砂资源的现象愈演愈烈,砂资源管理十分混乱,采砂权有偿取得的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同时因为无序采砂,严重影响好溪水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查明,楼志峰在担任缙云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还利用发放2008年度缙云县雪灾后渔业恢复生产补助资金和养殖渔民柴油补助款、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以及批准河道临时占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楼志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缙云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15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被告人楼志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遂决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楼志峰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楼志峰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