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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法学博士局长”受贿189万余元判刑13年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0/19 14:54:42   阅读:2092
有着法学博士学位的辽宁省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长闫海涛利用职务之便,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开发商牟取利益,先后收受26人贿赂的财物189万余元,日前被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闫海涛今年46岁,法学博士、教授,1999年被任命为鞍山师范学院院长,2001年12月至案发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08年,闫海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7个建筑开发公司牟取利益,先后30次共收受这些单位所送人民币103万元、美金11万元、港币13万元。 

    此外,2003年至2008年,闫海涛在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教育局机关干部、重点高中校长、城区教育局负责人等19人,以人事调整和请求关照等名义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133万元、美金3000元。 


 期间,闫海涛将所收赃款141万余元交到市教育局小金库内用于单位花销,另外为单位垫付10.1万元,余款分别藏匿于其弟在沈阳的一处空房内及其朋友冯某处用于部分花销。 

    法院认定,闫海涛先后收受26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89万余元,已经构成受贿罪,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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