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少飞因犯受贿罪、与他人合谋挪用公款7.6亿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刑20年。与其共同进行资本运作的昌立明公司总经理郑汝昌、副总经理戴琨则因犯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被判刑10年、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在商议好的情况下,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汝昌安排副总经理戴琨与云铜公司签订了《铜精矿供需合同》,陈少飞安排云铜公司给昌立明公司签发了7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银行存入4亿元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保证金。郑汝昌等人办理贴现后共获得9.8137亿元。富邦公司用3.325亿元以每股9.5元的价格认购了云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3500万股、昌立明公司则用2.375亿元认购了2500万股,还有1.9亿元给了富邦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这些钱事后被归还给银行,后还给了云铜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郑汝昌许诺将昌立明认购股票的一半利润分给陈少飞,富邦公司一名副总经理送给陈少飞100万元作为感谢。
法院查明,5.7亿元认购云铜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在之后的股票交易中,产生了11亿余元的巨额非法利益。此外,陈少飞在担任云铜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期间,利用合作关系对赤峰某公司融资提供帮助,事后通过亲戚的银行卡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送的250万元。在负责赤峰云铜公司的一个项目时他促成某建设公司承建项目并积极协调工程款的拨付,后通过妹夫银行卡收受了50万元。法院还查明,昌立明公司是2006年郑汝昌、戴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成立的。
鉴于陈少飞、郑汝昌是主犯,戴琨系从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除有期徒刑外,陈少飞还被没收上海房产一处,郑汝昌被处罚金50万元,戴琨被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