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邹景昕腐败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邹景昕有期徒刑十三年。
邹景昕出生于1961年7月,自2002年12月至案发,其先后担任鸡西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鸡西市政府副秘书长。2008年9月,邹景昕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4月, 邹景昕在担任鸡西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意图、承诺和实际为他人谋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调转任用、工作安置、审批经费及违反法律法规为请托人制造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便利条件,分别收受县属有关局、企业负责人及个人所送人民币、外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38.4万余元。此外,邹景昕还利用担任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便利,自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共实施贪污犯罪4起,贪污人民币61万余元。
记者从厚厚的81页判决书中看到,邹景昕6年多的时间内,共实施受贿犯罪170余起,其中,邹景昕受贿犯罪数额最大是,在为鸡东县一家民营企业认定“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金的优惠政策,以及审批返还税金)”等事宜中,邹景昕分别于2005年中秋节前至2008年的春节前,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4次收受该企业董事长所送的“感谢费”42万元及美金5000元。在这170余起犯罪中,绝大部分时间发生于春节前、中秋节前等逢年过节之际,受贿地点也大部分在邹景昕的办公室内。
鉴于邹景昕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后,能主动交代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且具备重大立功情节,法院认定其受贿犯罪系自首。其家属代其退清全部贪污、受贿赃款,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邹景昕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