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云南黑老大一人独揽毒品犯罪 自称不是黑社会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28 15:25:17   阅读:2530
 41名被告、32名律师,都否认“南窑老蒋”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昨日,南窑老蒋黑帮案继续在昆明中院审理,控辩双方围绕着“是否是黑社会”这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蒋老大”的辩护人宣读万言辩护词、提出9大异议,除毒品犯罪外,均为其作无罪辩护。

  其他罪名,大部分被告都认罪。有趣的是,为了博得法官的同情,减轻自己刑期,一被告竟然搬来了其在看守所期间多次被评为“文明个人”的奖状。更有被告人,带上了悔过书以求宽处。让人动容的是,“老大”情人杨菊芬说她都认罪伏法,只希望法庭能宽大处理她的父母。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蒋老大”团伙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

  构成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1名被告人到底有没有形成“组织”?这个组织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两个问题成为昨日控辩双方唇枪舌战的焦点。

  公诉方称,以蒋家田为首的涉黑团伙,具有非法控制性的特征。该团伙取代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在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势头,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在不同区域和行业内,有预谋有计划地形成打砸行为,敲诈勒索。充当地下执法队角色,形成对群众的心理强制。查证的假币犯罪多不胜数,使居民生活安全感严重缺失,给政府管理造成秩序防碍。公诉人说:“普通百姓不敢与之对抗,心怀恐惧,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敢找公安机关报案。在蒋家田的组织领导下,该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特征。”

  辩护人

  组织松散 不具备黑社会性质

  而32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均认为,蒋家田团伙并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蒋家田的辩护人李春光除为其对毒品犯罪作了罪轻辩护外,对其他八项罪名均作无罪辩护。重点强调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成员不稳定。”李春光称,这些被告人之间是时分时合,只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而临时纠集在一起。庭审质证中,所指控的18个骨干均表示没有过任何形式聚会、碰头,也没有任何的规矩、纪律、强制性约束。“庭上同案被告连他们的老大都不认识。”他说,被告人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结构层次、角色分工及等级地位之分,被告人之间不是一个有层次的组织体。

  他表示,杨菊芬虽然证实:“老蒋很有威望,有很多兄弟”,自己被尊称为“大嫂”。但在25日的庭审中也承认:除老蒋外的其余39名被告中,属于老蒋兄弟的只有朱良民一个人。 虽然向华、王刚供述“自己的大哥是熊绍文,熊绍文的大哥是邓建华,邓建华的大哥是蒋家田,蒋家田是最高层的老大”,但是向华和王刚在26日的庭审中均表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真实。

  李春光表示,被告们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有组织地进行,绝大多数行为都是被告人个人的随意行为,各人当庭质证时,均表示其无需向蒋家田汇报、请示。虽然公诉机关所控的“搓钱”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但是即便某个独立犯罪团伙具有组织性特征,显然也不能被混淆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蒋家田

  “我不是黑社会”

  “我只认毒品的事。”在自行辩护时蒋家田说,起诉书里指控的茶室打架斗殴、“摆造型”他从来没有参与过。“我并不是组织者,我们不是黑社会组织,我们从事的是正当经营。”

  他的辩护人也认为,从财产关系或获利收益来看,被告们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收益或得到的财产,几乎都是由各被告人个人自己处分,无需上交所谓组织或蒋家田。蒋家田也只承担在其合法经济实体里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没有承担各被告人日常开销。指控将蒋家田的个人财产与所谓的组织财产、个人收益与组织收益、个人支出与组织支出、个人投入与组织投入混为一谈,将合法收益与非法所得混为一谈。

  庭审直击

  “蒋老大”一人独揽毒品犯罪

  “在蒋的授意下,蒋家田与杨国应买客车用于毒品运输,由杨国应向境外卖家买毒后,用客车从缅甸运到昆明,形成先拿毒品后交钱的钱货分离的交易惯例。”公诉方称。

  就毒品犯罪上,庭上蒋家田包揽了这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蒋家田称,毒品犯罪境内外购销都是自己一手操办,不关姘妇杨菊芬和其他涉毒犯的事。

  他的辩护人李春光也为其作了有罪从轻辩护。李春光认为,指控蒋家田、杨菊芬与杨国应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但蒋家田起到的并非主要作用。虽然蒋家田当庭表示确实出了资购毒,但联系购买毒品的是杨国应,运输毒品的是谢明祥,蒋家田只是起到一个帮助、协助的作用。

  辩护人宣读万言辩护词

  昨日庭上,蒋家田的辩护人李春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9大异议,当庭宣读了近一万字的辩护词。对起诉书中的事实一一驳斥。

  “指控为毒品犯罪网络之说有夸大之嫌。”李春光首先称,所能查证的只是从杨国应购买毒品到谢明祥运输毒品再到卖给李文彩等人一条龙购运销的线路,而非多条线,“一条线显然不能被称为网络”。

  “被指控通过在网吧、游戏室等场所看场子、收保护费、插手民间纠纷、成为执行潜规则的地下执法队,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他说,查证的事实并没有“看场子”一事,也无法证实被执行的潜规则是什么,更难以证实何谓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

  “指控蒋家田出面通过各种关系‘捞人’或以非法所得对被处罚人员进行安抚。”李春光反驳说,蒋家田只是帮忙找律师,没有证据证明他通过各种关系“捞人”是以非法方式进行的。

  “该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听命于蒋家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致使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缺乏安全感。”李说,这些行为均无人证明系蒋家田所直接或间接指挥、命令、指使。由于案情重大,法院将改日宣判。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278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人大代表为谁代表?——毒品,人民 男子着手制造毒品被抓,猪八戒倒打 千万毒枭终落网
不做枭雄,做毒枭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朱运德简介 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