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643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9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0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7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48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469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381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1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330
陕西打工仔碍于情面帮劫黑车 一言未发亦获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27 21:44:34   阅读:1664

陕西打工仔碍于情面帮劫黑车 一言未发亦获刑
作者: 张源   

     中国法院网讯   来京打工的康某借宿在周某家。周某要求康某帮自己抢劫黑车。康某碍于情面同意,但抢劫时一言未发,随即被抓。近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康某,在石景山区租乘王某驾驶的轿车,行至门头沟区永定河西岸,以使用电击器电击相威胁,当场劫取王某诺基亚牌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及现金人民币121元。

    被告人康某供述 ,其从陕西来京打工,借宿在周某家,从来不知道周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5月29日晚,周某约康某散步,后又让康某打黑车一同回家。二人一上车,康某就坐在副驾驶席上睡觉,周某坐在后座。到了永定河西岸,康某突然被吵醒,回头一看,见周某拿着电击器电击司机王某,并说:“现在查黑车这么严,你还敢趴活”,便明白周某要抢劫,但碍于朋友面子没有立即离开,也没说什么。后康某又碍于情面,受周某指使,从王某身上翻出一部诺基亚手机和121元钱。后司机王某尾随周、康二人,并拦警车报警,将手握121元赃款的康某抓获。周某随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在意识到周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行为后,非但不阻止周某,反而与周某一同实行抢劫,两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康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278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