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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打工仔碍于情面帮劫黑车 一言未发亦获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27 21:44:34   阅读:1670

陕西打工仔碍于情面帮劫黑车 一言未发亦获刑
作者: 张源   

     中国法院网讯   来京打工的康某借宿在周某家。周某要求康某帮自己抢劫黑车。康某碍于情面同意,但抢劫时一言未发,随即被抓。近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康某,在石景山区租乘王某驾驶的轿车,行至门头沟区永定河西岸,以使用电击器电击相威胁,当场劫取王某诺基亚牌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及现金人民币121元。

    被告人康某供述 ,其从陕西来京打工,借宿在周某家,从来不知道周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5月29日晚,周某约康某散步,后又让康某打黑车一同回家。二人一上车,康某就坐在副驾驶席上睡觉,周某坐在后座。到了永定河西岸,康某突然被吵醒,回头一看,见周某拿着电击器电击司机王某,并说:“现在查黑车这么严,你还敢趴活”,便明白周某要抢劫,但碍于朋友面子没有立即离开,也没说什么。后康某又碍于情面,受周某指使,从王某身上翻出一部诺基亚手机和121元钱。后司机王某尾随周、康二人,并拦警车报警,将手握121元赃款的康某抓获。周某随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在意识到周某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行为后,非但不阻止周某,反而与周某一同实行抢劫,两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康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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