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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女工捡金案 认定为侵占罪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26 22:49:49   阅读:1392

 

  深圳市检察机关九月二十五日对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作出结论,梁丽不是“盗”,而是“捡”,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去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八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一万四千五百余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一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王离开三十三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开始行动,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小王约四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下午十四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民警后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最后民警将价值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黄金首饰追回,尚有一百三十六点四九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对于梁丽究竟是“捡”还是“盗”,到底应该以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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