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贪污犯罪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贪污公款16万 被判10年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24 9:29:26   阅读:2261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6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贪污罪,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石某,男,57岁。在2000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市某中学教育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对本校初三年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假借给毕业生购买纪念品的名义,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取转账支票一张,支取讲义费人民币130200元,后用从某市场摊贩处开出的假发票报销平账,将该款侵吞。同年7月间,被告人石某利用负责退还初三年级毕业生讲义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毕业生领款签字等报销凭证的手段,冒领讲义费人民币31372元,予以侵吞。综上,被告人石某共侵吞公款人民币161572元,其中人民币130200元已于2001年4月退还北京某中学,另有被告人石某的亲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4万元扣押在案。
    审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人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在案扣押被告人石某人民币4万元,其中31372元发还北京市某中学,余款发还被告人石某。
    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某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石某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主动将13万余元交给学校,应认定为自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主动交代另一笔3万余元的事实,其认罪态度好,希望对石某减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石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骗的方法将本单位管理的学生讲义费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石某按校长要求将支取的款项退给了学校,但其隐瞒了支票已兑换现金并将该款据为己有的真实情况。此后,石某让供货方做假证明以规避法律处罚;检察机关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取证后,依法立案并传唤石某,石某才交代了上述行为。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还发现石某侵吞学生讲义费人民币3万余元,经讯问,石某供认事实,按有关法律规定,石某不属于自首。一审法院考虑石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石某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公立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代管的学生讲义费,构成犯罪的,以贪污定罪处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所在学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石某的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侵吞的学生讲义费的所有权属于学生,不是石某单位所有的公共财务,但它被石某侵吞时正处于学校的管理、使用中。石某利用担任某中学教育处主任之便是基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收取、管理、使用学生缴纳的讲义费,其所侵吞的学生讲义费本应由学校依特定用途管理、使用,该笔财务损失的后果也将由学校承担,故可将其认定为“本单位财务”。因此,石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此外,案发后,石某按校方要求将其支取的13万余元讲义费退还给学校,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属于法律上的退赃而不是自首。石某在被司法机关传唤后交代其侵吞3万余元学生讲义费的行为,也不能成为自首,因为其所交代的犯罪性质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他贪污犯罪事实具有同类性质。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278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杭州三年内共600余人涉工程建设 巾帼不让须眉——政府女会计妙用职 “叫兽”贪污课题经费,东窗事发
出纳为发家致富,利用职位贪污10 小小贪官,大大贪污 贪污罪(百度百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