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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袭警案主犯杨佳一审获死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8/28 9:28:46   阅读:1722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佳,男,1980年8月生,汉族,北京市人。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

  法院认为,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经查,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管辖问题,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

  法院还表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杨佳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万怀认为,杨佳杀害他人的行为,其性质符合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手持长达十几公分的尖刀,刺向多人的要害部位,明知手段和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结果而为之,且客观上导致了6死4伤的严重后果,行为和结果上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杨佳依法判处死刑合法有据。

  “杨佳故意杀人一案,无论从其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恶性程度、多人死伤结果、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看,法院对他的一审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孙万怀说。

  上海政法学院学者汤啸天表示,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责所在,公民应配合警察依法依职权开展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平安;同时,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社会各阶层人群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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