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微软”诉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微软”要求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开庭当日,由于“微软”方面坚持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10月至11月,“微软”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身份向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4台计算机,该4台计算机系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经查,上述四台计算机均预装了视窗XP软件,且上述四台计算机上安装的视窗XP软件均未获得“微软”授权。
“微软”认为,三家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在销售的计算机中预装未经授权的视窗XP软件,侵犯了“微软”对视窗XP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三家公司认为“微软”委托购买的4台计算机安装的是视窗XP SP3(以下简称SP3)软件,并非视窗XP(以下简称XP)软件,两款软件名称不同,功能不同,并非同一软件。因此三家公司认为其不构成对“微软”的侵权。
“微软”公司表示SP3是XP的升级包,SP3的问题和病毒软件是相同的。任何软件的推出都有技术缺陷暴露,不能因为升级就认为是版本发生变化,它的核心源代码并没有改变。由于“微软”方面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悉,视窗XP软件由“微软”公司自主开发而成,“微软”是该软件版权的原始取得人,“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6日向美国版权局登记注册了该软件的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