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日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7.13法释(2000〕ZI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应当注意,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受贿”、现《刑法》已将该内容收纳为第三百八十五条,但将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受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实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中,特别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四、关于“预约受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事先约定以后收受财物仍以受贿定罪的规定,已经明确,可依此执行。
深圳受贿罪辩护律师朱运德简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刑事辩护网、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顾问律师网和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执行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中国专业刑事辩护专家、婚姻家庭律师和公司法律事务律师及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历任湖南湘东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讲师、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培训讲师、香港纵横策略国际有限公司商帐顾问、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丰富的工作经历造就了朱运德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纵横谋略、公关策划、尤其擅长诉讼和非诉讼策划,危机公关。因业绩显著,朱运德律师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及《深圳晚报》《湖南省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等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特约深圳著名律师朱运德律师担任嘉宾或特约评论员。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并购、企业改制、清算破产等公司法律事务等。主要文章有《离婚宝典》、《讨债兵法》、《劳动合同法实务》及《企业并购实务》《刑事辩护技巧》等等。朱运德律师对“如何打刑事官司”及“如何处理刑事危机”“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危机公关,诉讼或非诉讼策划?”等等有独到的见解和看法,对正在深陷困惑的朋友很有帮助和启迪。(中国刑事辩护网 http://www.cnbianhu.com)
广东著名律师朱运德承办的典型案例:
承办了大量有影响的离婚纠纷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及房地产纠纷案件等。著名案例有担任被《人民日报》(人民网)报道关注的内蒙古罕特汗啤酒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被告李某生的辩护人并担任特约评论员;担任被《深圳特区报》报道关注的吴某兵盗窃泰国外交人员财物案中吴某兵的辩护人;担任被《深圳电视台》和《深圳晚报》报道关注的韩国籍金某玉、石某美诉石某抚养费纠纷案中石某美的代理人;担任被《深圳特区报》报道关注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香港籍李某喜的代理人;为被香港各大媒体全程报道的香港富婆林凡被杀案中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等等。担任涉案资产超过1.267亿元的王某民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王某民的代理人。担任涉案资产价值超过2个亿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开发商拆迁纠纷);承办被《深圳电视台》和《深圳晚报》特别报道的冯玉江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并担任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