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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辩护律师】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7/4 11:43:59   阅读:2549

  通说认为贪污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在纯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贪污犯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贪污犯罪时,侵犯的客体只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客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构成贪污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国有性质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财产属“公共财产”,所以这部分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存在“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将这部分没有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规定为贪污罪,是因为这部分犯罪的主体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贪污犯罪的主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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