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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受贿罪辩护律师】怎样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7/3 19:13:10   阅读:3336

      关键词:受贿罪,受贿罪主体,受贿罪特征

      怎样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深圳刑事律师朱运德简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刑事辩护网、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顾问律师网和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执行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中国专业刑事辩护专家、婚姻家庭律师和公司法律事务律师及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历任湖南湘东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讲师、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培训讲师、香港纵横策略国际有限公司商帐顾问、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丰富的工作经历造就了朱运德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纵横谋略、公关策划、尤其擅长诉讼和非诉讼策划,危机公关。因业绩显著,朱运德律师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及《深圳晚报》《湖南省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等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特约深圳著名律师朱运德律师担任嘉宾或特约评论员。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并购、企业改制、清算破产等公司法律事务等。主要文章有《离婚宝典》、《讨债兵法》、《劳动合同法实务》及《企业并购实务》《刑事辩护技巧》等等。朱运德律师对如何打刑事官司如何处理刑事危机”“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危机公关,诉讼或非诉讼策划?等等有独到的见解和看法,对正在深陷困惑的朋友很有帮助和启迪。(中国刑事辩护网 http://www.cnbianhu.com


广东著名律师朱运德承办的典型案例:

   承办了大量有影响的离婚纠纷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及房地产纠纷案件等。著名案例有担任被《人民日报》(人民网)报道关注的内蒙古罕特汗啤酒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被告李某生的辩护人并担任特约评论;担任被《深圳特区报》报道关注的吴某兵盗窃泰国外交人员财物案中吴某兵的辩护人;担任被《深圳电视台》和《深圳晚报》报道关注的韩国籍金某玉、石某美诉石某抚养费纠纷案中石美的代理人;担任被《深圳特区报》报道关注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香港籍李某喜的代理人;为被香港各大媒体全程报道的香港富婆林凡被杀案中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等等。担任涉案资产超过1.267亿元的王某民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王某民的代理人。担任涉案资产价值超过2个亿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开发商拆迁纠纷);承办被《深圳电视台》和《深圳晚报》特别报道的冯玉江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并担任特约评论员。

【深圳著名刑事律师】朱运德律师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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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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