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2009-05-06
法公布(2001)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刑复字第159号
被告人占廷贤,又名詹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婺城区石榴巷6号。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1997年3月25日,被告人占廷贤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遂昌找王励平,王励平又找到原遂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出纳项瑶俊,由占廷贤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瑶俊,项瑶俊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帐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当日王励平、占廷贤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遂昌建行的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同年3月28日,王励平到遂昌县建行营业部以“遂昌县装潢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8000000.00”、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华清平”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瑶俊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当天下午,王励平携带该银行承兑汇票到金华交给占廷贤,占廷贤又交给金卫明和金华县财务开发公司经理范忆东,要求以此伪造汇票抵押借款400万元。范忆东提出要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去验证一下,占开始不同意。次日,范忆东未听从占廷贤的阻止,持该承兑汇票到金华县建行查询,该行工作人员告知,该汇票是假的。范忆东把查询情况告诉占廷贤,占廷贤以该汇票是私下开出的,不要到对方查询为由,提出再去咨询,遂同范忆东等又到金华市开发区建行咨询,被告知票是真的,但要确定内容真伪需到开证行查验。范忆东即同意借钱给占廷贤。
之后,金卫明与占廷贤签订如下协议:由金卫明向占廷贤提供前期资金400万元,占廷贤将800万元有效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在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占廷贤承诺在收到400万元的第一个星期内开出有效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至2000万元等。协议签订后,该承兑汇票由范忆东保管。金卫明回到上海,从其与金华县财务开发公司在上海炒期货的帐户上,划出400万元汇到占廷贤指定的“金华市天顺物资有限公司”在金华农行婺城支行新华街分理处的帐号上。4月3日,金卫明又提出只同意借220万元,占廷贤到农行婺城支行新华街分理处兑付了220万元,其余资金打回上海。随后,占廷贤以转帐支票形式将此款分别归还金华剧院33万元、金华市财政局30万元。至4月21日,占廷贤分多次将余款157万元全部取出,用于挥霍。后王励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占廷贤用来骗取借款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鉴定结论、抵押借款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占廷贤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廷贤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罪处罚。占廷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占廷贤实施票据诈骗得到同案被告人王励平的帮助,责任相对分散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占廷贤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