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9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