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强制措施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216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700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78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68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216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166
取保候审如何执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8 15:00:38   阅读:3505

 

朱运德律师: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上一篇文章:取保候审如何申请?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248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 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朱运德简介
深圳市第一、二、三看守所具体位置 国土局能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吗 那些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