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管辖的范围包括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两部分;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处理决定只有诉讼终结的,才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管辖。
如: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应适用复议程序,而不是申诉程序,原因是不立案决定是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的一种决定,与申诉复查程序所处理的诉讼终结的决定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