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勇销售伪劣化肥案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李勇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42吨伪劣“红康阿”复合化肥销售给崇阳县化肥经销商雷某等人,该复合肥经雷某等人卖给农民使用后,致玉米、西瓜等农作物减产,造成经济损失18.7万元。案发后,雷某等人赔偿农民损失13485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勇与雷某等人达成协议,由李勇一次性赔偿雷某等人经济损失6万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李勇能坦白罪行,积极交纳罚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勇服判,未上诉。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