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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专项行动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7 15:29:03   阅读:1476


 来源:新华网综合  
 
    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分子:
    一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和“保护伞”
    二是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三是嫖宿幼女的人员

 

资料图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今天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在开始到9月底,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坚决遏制此类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努力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公安
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公安部部长助理黄明主持会议。

    陈冀平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开展专项行动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之中,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对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

    张新枫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切实加强侦查破案,坚持以打开路、主动出击,稳、准、狠地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加强挂牌督办,集中优势警力攻坚克难,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震慑力,凡主要犯罪嫌疑人、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涉案场所、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到案,受害人未解救的案件,不能结案;切实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持严格执法、规范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犯罪分子,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分子,一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和“保护伞”,二是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三是嫖宿幼女的人员;切实强化整治措施,坚决取缔一批藏污纳垢场所,彻底铲除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土壤,重点治理三类场所,一是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是发廊、足疗、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三是旅店、饭店、出租房屋等公共复杂场所;切实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追究失职失察行为,凡辖区内旅店、场所多次发生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特别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问题,辖区派出所及治安、刑侦部门发现不了或者发现后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民警的失职失察责任;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着力形成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构筑起全社会抵御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坚固防线。

    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历来是危害社会的“毒瘤”。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持续不断地予以打击整治,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都查获卖淫嫖娼案件14万余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5万余名。但卖淫嫖娼活动仍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特别是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活动日趋突出、愈演愈烈,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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