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面的法律清理已经进行了2次
-刚刚结束的这次法律清理,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
法律清理:
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6月2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被提交大会审议。从去年开始进行的这次大规模法律清理,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
此前,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作过两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进行过1次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存在瑕疵,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法律清理,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大力气开展法律清理工作,表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打架”和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等由来已久问题的重视。有法律专家预言,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标志着我国立法活动将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并逐步向法典化迈进。
关键一年
迈出决定性步伐
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法律的系统清理工作。作为成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目前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法律8件,对59件法律中的1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
今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按照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为此,今年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吴邦国谈到,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针对这些情况,去年常委会组织部署了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今年要完成这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律专家分析,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前提下,提高立法质量理应成为立法工作的最终关注重点。而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推理,又是象征着我国立法价值取向深刻转型暨提升我国法制品质的“立法新生态”形成的必经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清理
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清理应成为近期立法工作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称,我国从九届人大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到十届基本建成,法律空白领域在减少,反过来,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有的法律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清理应成为近期立法工作重点。
其实,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过两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进行过一次全面清理。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的同时,作出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指出宪法颁布以后,“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这个决定明确了宪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的效力,是一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文件。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确定“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这是加强法律清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根据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系统梳理。
1987年11月,法工委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