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延鉴定时限,给诉讼活动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法律责任
如果司法鉴定人处于某种主观动机,不积极实施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意外不积极主动排除,或以种种借口有意拖延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限,给侦查活动、起诉活动、审判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一定的损失,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