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麻将时盗窃熟人的钱财案
「案情」
1992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郝玉芝和刘长杰等人在郝的母亲家的小屋内玩麻将时,乘人不备,将刘长杰放置在小屋柜面上装有现金25050元的小背兜盗走,藏匿于其母家的大屋中沙发座厢内。当日16时许,刘长杰发现背兜丢失并言明兜里有几万元现金时,郝玉芝没有承认是自己所偷,刘遂报案。当晚,郝及其他嫌疑人被审查,郝仍未承认。次日早,郝玉芝预感罪行败露,便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所盗款物经公安机关收缴已全部返还失主。
「审判」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郝玉芝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平时表现尚好,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所盗款物无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3年3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玉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郝玉芝服判,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郝玉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郝玉芝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一种意见认为,盗窃财物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郝玉芝盗窃财物的数额虽属特别巨大,但她平素表现尚好,这次系偶犯,又是在其亲属家里对熟人行窃,作案手段一般,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加之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及时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只具备酌定减轻处罚情节,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