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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死刑辩护律师】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6/25 16:38:47   阅读:10474
贵方博士作为刑事案件的专家,讲了在办理死刑案件时我们应当怎么做,注意哪些问题。
我所希望的是刑复核权收回后不要成为一个新的形式化过程,而是能成为让我们律师真正发生作用的真正的防止错杀的程序。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感谢大家,也感谢刑委会给我这个机会。
我也办过一些刑事二审案件,但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大部分都已经先我而去,我原来也一直是以为自己的法律水平不够,刚才陈教授的演讲里面我已经找到一个推卸责任的理由。就是我也认为,死刑辩护的真正希望在一审,而不是我所代理的二审。
我先点评陈瑞华教授和李贵方律师的演讲。这两位的声音有点大而且有点急,大是希望我们都能够听见,急我想是为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而着急。陈教授体现了其学者的立场,当然有道理不在于声音大,但是他们确实提出了一些切实的意见。何家宏教授提出了一些死刑地证明的标准;陈瑞华教授提出了一些在审判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李贵方博士提出了一些规范的重要意义,包括律协和刑委会所制定的一些文件的意义。我觉得这些都非常有道理。
我主要围绕三个问题来点评:在我国死刑复核事实上有没有辩护权?在死刑复核过程当中我们应当不应当有辩护权?我们在死刑复核过程当中如何实现辩护权?我认为现实中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死缓的复核程序当中必须要提审被告人,但是尽管如此,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是合二为一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事实上都会用一些替代措施比如说委托提审,或者合并提审甚至干脆不提审。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里被告人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没有辩护权,所以律师也没有辩护权。没有正路,律师只好走歪路,不得以而为之。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有辩护权。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审判程序。这实质上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它是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至于它以什么方式实现可以不予考虑。因此,按照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应该有辩护权。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行使辩护权。死刑复核可以改判,会对案件的实体做出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必须积极介入。我认为开庭审判时律师要积极的介入并且推动审判过程。至于律师怎么样介入,收费问题,合理性问题,合法性问题,这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昨天《死刑辩护纲要》讨论时也讨论过这些问题。另外,律师应当有所作为。有两样东西,你一旦知道其制作过程,就不会喜欢它了:一是立法,二是香肠。的确,在立法的过程中充满了利益的争斗,利益的妥协,但是,律师如果作为一个整体发出他的声音,为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公民的权利去做斗争,这样的作用和影响要远远的大于某个个别的律师在个别的案件中做出优秀的辩护。所以律师作为一个立法、司法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力量,应当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林维教授。很精彩。我总结两句:一是自古以来,中国人的观念是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二是死刑既然不可逆转,而死刑之废除现在又做不到,那么我们的功夫就应当放在辩护上。我们应当研究辩护技巧问题,考虑其它问题,如抓大放小。三是该定罪就要定罪,该赔偿就要赔偿。死刑复核程序也应当进行审判式的改造。我就说这几点。希望死刑越判越少,辩护越来越好。下面是提问时间。

某委员:
刚才听到陈瑞华教授演讲,感到非常兴奋。我的当事人由于抢劫被控诉,他自首了,还得到了部分受害人谅解,在二审过程中还立了功。结果还是死刑立即执行。最根本的原因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我们要问的问题是,当初下放死刑复核权有无法律依据。

某委员:
我们国家二审终审制度可能是有问题的,应变革为三审终审。如果是这样,对于死刑复核,律师的介入方式,在程序上也要加上实体问题,在举证问题上也要有些具体的操作。对此请教陈瑞华。

陈瑞华:
审判是不告不理的。三审终审的前提是上诉或抗诉。我主张抓住死刑复核权回收的机会,把死刑复核改为第三审。中国古代就有秋审、朝审制度。所以我认为这种审判程序带有行政性因素。现在还有一部分国家保留死刑。我认为,未来要改为三审的话,死刑复核的概念就不存在了。

某委员:
请教李贵方。死刑案件有多少是法律援助?至少有百分之二十。我们制定纲要时要考虑这个实际情况。

李贵方:
《死刑辩护纲要》只是纲要,是个指引。这个纲要的指导是全面的,不仅针对死刑辩护。

某委员:
请教陈瑞华。中国司法存在的这些问题,到底是你的力量不够还是中国的问题太严重。

陈瑞华:
你的问题问到了我的软肋。我认为:学者和律师有不同的分工,三十年后我还这样激昂;学者和律师的风格不同,学者反映的是个人的研究情况;中国的法治建设,路很长,但仍得有人呐喊。

某委员:
刚才谈到死刑辩护应把握在一审。但是不是还应把握在侦查阶段?现在律师无法有效介入。从证据角度来讲,仅有被告口供和同案人证言能否定罪?

何家弘:

对于第二个问题,同案人的供述就是口供,不能仅凭其和被告人口供定罪。

主持人:好,到此结束。
 

 

深圳刑事律师朱运德简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刑事辩护网、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顾问律师网和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执行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中国专业刑事辩护专家、婚姻家庭律师和公司法律事务律师及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历任湖南湘东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讲师、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培训讲师、香港纵横策略国际有限公司商帐顾问、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丰富的工作经历造就了朱运德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纵横谋略、公关策划、尤其擅长诉讼和非诉讼策划,危机公关。因业绩显著,朱运德律师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及《深圳晚报》《湖南省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等等多家国内外媒体特约深圳著名律师朱运德律师担任嘉宾或特约评论员。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并购、企业改制、清算破产等公司法律事务等。主要文章有《离婚宝典》、《讨债兵法》、《劳动合同法实务》及《企业并购实务》《刑事辩护技巧》等等。朱运德律师对如何打刑事官司如何处理刑事危机”“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危机公关,诉讼或非诉讼策划?等等有独到的见解和看法,对正在深陷困惑的朋友很有帮助和启迪。(中国刑事辩护网 http://www.cnbian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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