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专家认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亮点十六:
严打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通缉一年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同时,也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草案为此设置了对这类案件的具体审理程序。
亮点十七:
对暴力精神病人可强制医疗
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草案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为充分保护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利,草案还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亮点十八:
逮捕后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
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为此,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专家认为,这些修改综合考虑了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作出严格限制,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亮点十九:
补充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进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