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
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
上的数(含本数)。
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
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
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
《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
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
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
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71211 【实施日期】 19971216 【文号】 法释(97)9号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
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章名】 全文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章名】 第236条 第1款 强奸罪
第2款 奸淫幼女罪
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罪
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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