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益,同样也是对罪犯的
鼓励和纵容。受到鼓励的罪犯的性欲望不仅不会得到满足,还会(肯定会)更进一步地加强,导致强奸行为的再度发生(尽管这次可能不是在同一个人身上),有关权威研究发现40•7%的加害人连续实施两次以上的强奸行为。在强奸过程中和过程后,刺激和鼓励对性欲望的再度强化通常是同时发生,互相交织,互相补充,共同作用的,它们的合力共同推动着欲望向更强烈的方向发展,诱导和促使罪犯更加肆无忌惮、气焰嚣张,犯罪猖獗。
面对欲望的这种恶性膨胀,我们须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进行阻却和制止。按行为人的不同我们可将对策分为以下三种:
⑴受害人实施的对策 :根据实施的时间的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强奸开始,在这个阶段的积极反抗是很必要,也很有效的,据有关权威的研究发现在被害人积极反抗的情况下,强奸未遂的占所有强奸犯罪的4⒉9%,而中止的占1⒋3%,所以只要积极地进行反抗,有高达5⒎2%的几率免受强奸成功的伤害。被害人责任的首提者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在1940年发表的《犯罪学上的证明》一文中讲述了为什么强奸犯罪不能成功的问题:根据女性生殖器官的解刨学原理,认为在强奸过程中,罪犯一般只能使用一只手,胸和脚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因此要实现强奸的企图是很难的。当然进行反抗应该是在有可能阻止的情况下进行,倘若加害人罪大恶疾,完全失去理智又带有凶器,那么这时的积极反抗不仅无效,还会加重伤害的程度,甚至是性命。积极的反抗可分为语言上的反抗和行动上的反抗。前者主要有,如大声疾呼援救,以引起旁人的注意和加害人的恐惧;严厉训斥加害人或进行及时的教育和开导;或假装服从,故意拖延时间,以待援助的出现或逃脱的时机到来等。
第二阶段:强奸过程,这时的反抗一般能使1⒋3%的罪犯中止侵害,也是有必要的,最为重要的是在反抗过程中,会留下许多证据,如毛发、血液、伤痕、加害人随身饰物等等,对于陌生人还可牢牢记住其外型特征,这些对于往后的侦察犯罪,证明犯罪都是十分有用的,因为强奸犯罪是种很难取证证明的犯罪,假使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那么加害人很可能免受惩处。这时的反抗应该是行动上的反抗,如踢、打、抓、咬、撕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做出。
第三阶段的反抗:强奸过后,受害人不应该畏缩不敢报案或者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这次伤害过后就不会再发生了,事实证明有一半的加害人会再度施暴,尤其对于加害人是熟悉人的这种比率更高。此时罪犯可能很快逃走,但不一定逃远,对于陌生人的强奸如果当时条件允许应该赶快报警或寻求旁人帮忙捉拿,同时赶快收集证据,以免证据的流失和毁灭:而对于熟悉人的强奸则应该收集充分的证据,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免再次遭伤害。
⑵非受害第三人实施的措施:非受害第三人主要只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警察)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是受害人的亲属或是偶然发现强奸的其他人员,他们应该做的是在强奸过程中,主动勇敢地去阻止强奸行为,抓获罪犯,及时报警等,而在强奸过后,则应积极配合、帮助警察侦察犯罪、抓获罪犯,勇于出庭作证等等。
⑶司法人员—(主要是警察)实施的措施: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抓获罪犯,惩治罪犯是其天职。在发现强奸正在进行时不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都应该,也有义务主动去阻止,抓获罪犯;在强奸过后则一方面积极进行侦察,抓获罪犯,严惩罪犯,而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却经常被忽视的方面,就是要善待受害人,尊重其人格,保守其隐私,不应该冷嘲热讽或幸灾乐祸,现实中60%的受害人不愿报案,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害怕隐私被曝光从而产生对其十分不利的影响才不报案的。
Ⅱ、失败的刺激和鼓励对欲望的再度强化及相应对策
对于强奸的失败,与成功相比,对欲望的刺激会更强烈,而鼓励则相对会弱些。强奸失败有许多原因,如自己的不能,受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等等。强奸失败给加害人双重打击,第一重打击是性欲望未得到释放和满足;第二重打击是预期能实现,结果却事与愿违的打击。第一重打击促使加害人继续寻找下一个时机和目标,以尽快满足自己的性欲望,第二重打击则给了他失败的经验和报复的借口,在这样双重打击下,欲望只可能是直线上升,而不会保持原有水平。强奸失败的鼓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受害人忍气吞声,不去报案的消极行为给予未遂者再作案的勇气和信心,促使其今后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二是强奸的失败给予未遂者很有用的经验教训,使他今后总结经验,卷土重来,这种失败的教训也是一种鼓励(鼓励他以后的犯罪会更有把握成功)。强奸失败后的刺激和鼓励对欲望的再度强化决不亚于强奸成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采取强有力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同成功相同,根据实施行为人的不同也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⑴被害人实施的措施:强奸的失败有一部分是因为第三者的阻止,也有很少一些是加害人的不能,但决大多数都是受害人通过积极主动的反抗才使失败的(5⒎2%的强奸因被害人的反抗而失败),反抗分语